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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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3 10:51
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本会正常运作和开展“双向服务”工作的重要经济支撑。为了加强对会员会费的收取和管理,保证本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新发展的会员,自批准之日十日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五条 在12月31日前仍未缴纳会费且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会员,将由协会理事会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新发展的会员,自批准之日十日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会费标准
第九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1、团体会员单位
副会长单位:年缴纳会费3000元;
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1500元;
会员单位:年缴纳会费500元;
2、个人会员:年缴纳会费1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